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在籍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5%以内,优秀毕业生标兵人数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以内。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优秀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标兵。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
(2)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挂科,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毕业时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5)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7)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2.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1次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过部队服役经历,退役复学后表现突出者。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5)获得各类高级职业证书者。
(6)有其他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得到学校或社会认可者。
(二)优秀毕业生标兵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2)满足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等级或被“双一流”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考取选调生、大学生村官,或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项目。
2.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3)在校期间获国家奖学金者。
(4)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者。
(5)有过军队服役经历且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表彰者。
(6)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者。
(7)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含软件著作权)2项及以上者。
(三)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标兵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标兵称号: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2.不能按期毕业。
3.不能按期获得学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对照评选条件组织班级评议。
(二)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学工处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