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徐州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含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测评、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身心测评三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六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做到听党话,跟党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校院和班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团结友善,主动参加社区服务、专业服务、慈善活动等,勇担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珍惜集体荣誉,顾全大局,能妥善处理宿舍关系和同学关系。
4.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认真做好大学生学业规划,并能按照规划内容不断进步。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求真务实,治学严谨。
4.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完成作业,不违反课堂纪律。
5.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三)遵纪守法(总分30分)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2.遵守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违纪行为。
4.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20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遵纪守法成绩扣30分。多次违纪的,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5.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四)文明素养(总分20分)
1.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2.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观,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参加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学习,积极参与校、院及各类艺术实践活动;尊重中华民族优秀文明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具有崇高的审美追求和高尚的人格修养。
3.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良好的劳动品质和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以劳动为荣,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学分,主动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接受锻炼,磨练意志。
第七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辅导员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班级同学民主互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测评)。辅导员对班级中的每位同学进行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班级同学互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同学互评的得分。
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计算公式为:
G1=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八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课程考核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测评主要以考察必修课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考核成绩(G2)。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分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在课程考核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条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在学院公示通过后,报至学工处备案。
第十一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
三、身心测评(100分)
第十二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考试。认真参加体能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积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适应能力较强。
5.身心健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
6.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分配各项分值,并制定具体的加减分细则。
第十三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同学民主互评(占70%)和辅导员测评(占30%)的方式进行。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测评办法同第八条。
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计算公式为:
G3=班级同学互评平均值×0.7+辅导员测评×0.3
第十四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考核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2+课程考核成绩测评得分×0.7+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100分-90分)、良好(89分-80分)、合格(79分-60分)和不合格(59分-0分)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优秀比例控制在30%: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考核成绩测评达到优秀(最低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对于一学年内应修学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发展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劳动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计算出能力测评最终得分(G4)。
第十七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课程考核成绩在班级排名情况。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班级排名前3% | 班级排名前1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2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班级排名前30%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加分标准 | 15 | 10 | 8 | 6 |
2.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加分
公选课、个性化教育课程每完成1个学分加0.5分。
3.CET4考试过425分获报考CET6考试资格者每学年加2分;CET6考试过425分者每学年加4分。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每学年加2分,良好者每学年加3分,优秀者每学年加4分。其它语种加分另行规定。
4.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
加分标准 | 1 | 1.5 | 2 | 3 | 3.5 | 4 | 5 | 5.5 | 6 |
5.大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获良好等级者加1分,优秀等级者加2分。
(二)社会工作加分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结合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分管辅导员意见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表现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类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主要学生干部 | 6—5 | 3—2 | 0 |
说明:
①班级、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②主要学生干部是指各班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院级学生组织中部长、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
③其他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
④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他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如考核为优秀按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⑤校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主要学生干部的相应等级加分×0.8计算,院级各社团负责人的加分按非主要学生干部的加分×0.8计算。
(三)劳动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科技扶助、支教扫盲、文化宣传、环境保护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说明:
①可获加分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学院、学校(含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活动;不同社会实践活动所获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社会实践活动所获荣誉按最高分计算,不再累加。
②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应加分×1.3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过上限的50%。
③社会实践加分上限为12分。
2.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区服务、慈善公益等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类别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8 | 6 | 4 | 1 |
说明:
①可获加分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为学院、学校(含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活动;不同青年志愿者活动所获荣誉可累计加分;同一青年志愿者活动所获荣誉按最高分计算,不再累加。
②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应加分×1.3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过上限的50%。
③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上限为8分。
3.积极参加“十佳宿舍”创建活动,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本学年内获评“十佳宿舍”累计两次,每人加1分、累计四次,每人加2分、累计八次,每人加3分;获评“十佳个人(室长)”累计三次者加1分、累计六次者加2分、累计八次者加3分。“十佳宿舍”与“十佳个人(室长)”不重复加分。
(四)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级 | 4 | 3 | 2 | 1 |
市级 | 6 | 4 | 3 | 1.5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2分,破市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4分,破全国记录者另加6分。
2.以上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应加分×1.3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过上限的50%。
5.体育活动加分上限为15分。
(五)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学校各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原则上按院级活动相应加分×1.3计算,学生在同一部门(学院)所获加分不得超过上限的50%。
4.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上限为15分。
(六)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2.获校“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加1分。
二、创新测评
第十八条 创新测评主要是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十九条 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院级 | 3 | 2 | 1 | 0.5 |
校级 | 5 | 4 | 3 | 1 |
市级 | 7 | 6 | 4 | 2 |
省级 | 9 | 7 | 5 | 3 |
全国 | 12 | 10 | 7 | 4 |
国际 | 15 | 12 | 8 | 5 |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组织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获奖者若以名次排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4.院级学科竞赛由学院认定。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计算。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0.9加分,第二申请人按第一申请人的7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第二申请人的70%加分。
(三)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类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核心刊物 | 10 | 2 | 1 |
省级刊物 | 6 | 1 | 1 |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计算。
(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校级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计算。
(五)自主创业加分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第二十条 发展素质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学院和学校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校主管部门裁定。
第二十一条 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测评由辅导员主持、班干部负责计算。
第二十四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汇总后上报学院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
第五章 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年奖学金评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测评成绩不合格;
3.身心测评成绩不合格;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班级统计,报学工处备案,每学年学生个人的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它素质测评予以补充,分值不得超过10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徐工院行学〔2011〕5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