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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5 来源:迎新网 点击数:2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徐州工程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格物致知、敬业乐群”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核心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或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入伍新生(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于新生报到时间两周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可至退役后2年。)

(二)对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创业休学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应征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视其服役年限而定。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毕业时必须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的基本原则:理论教学课程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实验32学时计1学分,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除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为0.5学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如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持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同意,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或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项目学习,校际交流项目的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设立创新教育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活动、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参加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取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圆满完成项目既定任务等,可按规定获得创新教育学分。创新教育学分可用于冲抵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于次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缓考),通识选修课、实习实践类等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缓考)后不合格的;

(二)实习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三)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

(四)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重修的申请、学习方式、组织管理等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分别标注“补考”、“重修”字样。因学籍异动或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习,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补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考核随补考进行,该次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缓考;

(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标注“缺考”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

(四)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标注“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通识选修课不参与计算)。

(三)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对应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

五级制(百分制)绩点

(95)4.5

(85)3.5

(75)2.5

及格(65)1.5

不及格0.0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仅适用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及组织管理按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学或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办理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且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超过学期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4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履行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1周内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核,具备复学条件的,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时长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必须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修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属实的给予更改。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坚持按章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诈骗、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依照学生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及开展活动应当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学业。

第六十条 学生应以完成学业为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制止或取缔。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图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未开考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及其他不利学生的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于情况复杂的违纪案件,学校建立关于学生处理听证办法。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处分依据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处分到期可按学校相关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参照本章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给申诉学生本人。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学校及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学生投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