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苏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江苏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二、学费补偿的申请对象?
答: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三、学费补偿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和洪泽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盐城市大丰区。
四、哪些单位属于基层单位的界定?
答: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五、资格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系统(http://jsxszz.jse.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证合一)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书(任命或选派文件)、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没有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社保缴费证明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每名申请学费补偿者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不按规定格式出具或填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发放《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请妥善保存。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申请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时如有疑问,请与就业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内容摘自《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