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筑梦书香”资助育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浏览次数: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江苏资助育人工作,规范“筑梦书香”资助育人项目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筑梦书香”资助育人项目资金由江苏银行捐赠,主要用于在普通高中设立“优才奖学金”、在本专科院校设立“奋进奖学金”以及组织省级助学活动等,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图强、成长成才、回报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项目资金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导向功能。

第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基金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组建成立“筑梦书香”资助育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优才奖学金项目申请及实施

第四条  优才奖学金面向在全省选定的普通高中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优才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普通高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评定时前两个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达到班级前30%。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优才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优才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省教育基金会下发评定通知,分配奖学金名额并下拨相关资金至各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对拟推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设区市教育局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所在地江苏银行有关分行共同商议,调整优化项目参与学校。

第八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后,提交相关信息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基金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  普通高中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优才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三章  奋进奖学金项目申请及实施

第十条  奋进奖学金面向在全省选定的本专科院校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由省级开展助学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奋进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奋进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秀,评定时前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30%,或学期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提升幅度超过30%;

(六)每学期参加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15小时。

第十二条  奋进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十三条  奋进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省教育基金会下发评定通知,分配奖学金名额并下拨相关资金至相关高校。各高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对拟推荐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高校确定奋进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后,提交相关信息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基金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奋进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省级助学项目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参与学生从奋进奖学金获奖学生中遴选产生。助学项目包括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研学、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基金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22年至2026年,届满后根据项目实施效果,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事宜。

表1:江苏省奋进奖学金申请表